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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执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陈忠菊与唐长明等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菊,唐长明,邓昌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忠菊,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唐长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4日。被执行人:邓昌碧,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24日。本院在执行陈忠菊与唐长明、邓昌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川1724执562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邓昌碧在中国农业银行大竹县支行的存款4490元。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实际可供执行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东柳有拆迁安置房三套,但均处于规划中,无法处置。本院作出(2016)川1724执562、5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唐长明在东柳的安置房一套,待可执行时再行处置。申请执行人陈忠菊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英审判员  向 荣审判员  杨宁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