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赵文杰申请乌审旗益友木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杰,乌审旗益友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456号申请人赵文杰,公民身份号码×××,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白银市。被执行人乌审旗益友木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乌审旗嘎鲁图镇巴音温都嘎查。法定代表人马建奎,公司经理。赵文杰申请执行乌审旗益友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02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3.03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4元。申请执行人赵文杰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026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