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期宽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期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77号罪犯刘期宽,男,1969年6月3日出生,四川省彭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年刑满释放。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彭州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期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2009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该犯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13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刘期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期宽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期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期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2年6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