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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2132号原告孙某某,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董 璇人民陪审员  杨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