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2132号原告孙某某,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董 璇人民陪审员 杨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