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3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二道江支行与聂守贵、王德金、李世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二道江支行,聂守贵,王德金,李世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3民初6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二道江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清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志和,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聂守贵,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东来乡大西岔村。被告:王德金,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东来乡西大岔村。被告:李世祥,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东来乡西大岔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二道江支行与被告聂守贵、王德金、李世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二道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聂守贵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997.20元,合计30997.20元(截止到2016年6月10日),及至实际还款日之利息;判令李世祥、王德金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之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6月3日,被告因种地缺少资金,与原告签订农户借款合同。现贷款已逾期,经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提起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按照原告起诉载明的三被告送达地址,经多方查找,不能确定三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且原告没有提供公告所需的材料,导致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二道江支行的起诉。退回预交诉讼费287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