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杨树贵农村承包经营户,徐守泽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与杨承坤,王方碧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登富农村承包经营户,杨成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徐登荣农村承包经营户,徐守红农村承包经营户,徐德安农村承包经营户,杨绪乐农村承包经营户,程德胜农村承包经营户,徐守军农村承包经营户,徐守泽农村承包经营户,唐万成农村承包经营户,杨树贵农村承包经营户,徐登红农村承包经营户,杨国明农村承包经营户,杨国树农村承包经营户,王方碧,杨承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2656号原告:徐登富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徐登富,男,1945年2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杨成地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杨成地,男,1946年6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徐登荣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徐登荣,男,1940年6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徐守红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徐守红,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徐德安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徐德安,男,1958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杨绪乐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杨绪乐,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程德胜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程德胜,男,1960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徐守军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徐守军,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徐守泽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徐守泽,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唐万成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唐万成,男,1941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杨树贵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杨树贵,男,1947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徐登红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徐登红,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杨国明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杨国明,女,1939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杨国树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杨国树,男,1946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上十四户推举的诉讼代表人:徐登富,男,1945年2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上十四户推举的诉讼代表人:杨成地,男,1946年6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上十四户推举的诉讼代表人:徐登荣,男,1940年6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上推举的三诉讼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川,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方碧,女,1952年9月1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杨承坤,男,1951年1月1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长江,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登富等十四户与被告王方碧、杨承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登富等十四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登富农村承包经营户、杨成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徐登荣农村承包经营户、徐守红农村承包经营户、徐德安农村承包经营户、杨绪乐农村承包经营户、程德胜农村承包经营户、徐守军农村承包经营户、徐守泽农村承包经营户、唐万成农村承包经营户、杨树贵农村承包经营户、徐登红农村承包经营户、杨国明农村承包经营户、杨国树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徐登富等十四户负担。审判员 马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