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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3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申请执行彭小雄、黄国强、黄勇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彭小雄,黄国强,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3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住所地:南丰县新建路13号。法定代表人姚年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彭小雄,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市山镇西村上下彭组***号,身份证号:3625241969********。被执行人黄国强,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市山镇西村上下彭组**号,身份证号:3625241967********。被执行人黄勇,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市山镇西村曾家窠组**号,身份证号:3625241979********。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申请执行彭小雄、黄国强、黄勇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为661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迪鹤审判员  熊淑萍审判员  周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