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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2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伟峰与湖北瀚文置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峰,湖北瀚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134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峰,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湖北瀚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蕲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伟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伟峰与被执行人湖北瀚文置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瀚文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张伟峰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瀚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566423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55721.16元。2016年6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瀚文置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66423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55721.16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瀚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南京的房地产,本院系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房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1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