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7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高和才与被告高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和才,高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547号原告高和才,男被告高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和才与被告高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和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和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和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和才承担。审判员 马光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