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秀珍与徐晓丽、徐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珍,徐晓丽,徐瑛,滁州市城际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3048号原告:杨秀珍,女,192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尚斌,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传萍,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晓丽,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徐瑛,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滁州市城际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北路1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787495560。法定代表人:XX山,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老滁全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11712776B。负责人:陈明峰,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0580XH。负责人:娄伟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崇静,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秀珍诉被告徐晓丽、徐瑛、滁州市城际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杨秀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晓丽、滁滁州市城际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秀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秀珍撤回对被告徐晓丽、滁州市城际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园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