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独鸣与杨丙辰、杨小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独鸣,杨丙辰,杨小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446号原告:刘独鸣,男,195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南和县,现住。被告:杨丙辰,男,汉族,62岁,户籍地南和县,现住,任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被告:杨小六,男,汉族,48岁,户籍地南和县,现住,任党支部书记。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独鸣与被告杨丙辰、杨小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独鸣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丙辰、杨小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独鸣撤回对被告杨丙辰、杨小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独鸣负担审判员 胡瑞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