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贺州市康升贸易有限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州市康升贸易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575号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康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八姑路28号。被执行人:XX,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康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XX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XX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康升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康升贸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余伟波审判员 白素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陀扬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