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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6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定亮与王进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定亮,王进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6127号原告:张定亮,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通,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进科,居民。原告张定亮与被告王进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定亮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定亮撤回对被告王进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定亮负担。审判员  王余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笑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