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6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定亮与王进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定亮,王进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6127号原告:张定亮,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通,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进科,居民。原告张定亮与被告王进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定亮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定亮撤回对被告王进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定亮负担。审判员 王余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笑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