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2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逸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与被告杜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逸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杜高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3037号原告:成都逸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环城路晨光山水售房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波,经理。被告:杜高华,男,生于1975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石龙乡。本院在受理原告成都逸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与被告杜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需要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逸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逸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姚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