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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9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汤云高与杨盛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云高,杨盛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9184号原告:汤云高,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现暂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杨盛敏,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云高诉被告杨盛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汤云高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