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许琼与四川永胜花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琼,四川永胜花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1709号申请执行人许琼,女,生于1979年10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被执行人四川永胜花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轻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刘元锡,总经理。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泸江区劳人仲调[2016]2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249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0元,尚欠249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泸江区劳人仲调[2016]2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