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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执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许琼与四川永胜花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琼,四川永胜花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1709号申请执行人许琼,女,生于1979年10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被执行人四川永胜花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轻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刘元锡,总经理。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泸江区劳人仲调[2016]2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249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0元,尚欠249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泸江区劳人仲调[2016]2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