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凌燕、梁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凌燕,梁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3887号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雪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睿,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阳松廷,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燕,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梁凯,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凌燕、梁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思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