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01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曲凡玲与邓前利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凡玲,邓前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801号申请执行人:曲凡玲,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邓前利,男,汉族,1990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00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曲凡玲与被执行人邓前利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936元由被执行人邓前利负担。经我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并递交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00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会福审判员 高 晖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