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3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严加阔被告人严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加阔被告人严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03刑初36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加阔被告人严某某,男,1974年3月11日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信阳市平桥区,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30日被信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6)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加阔犯滥伐林木罪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加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严加阔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严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人将自己承包的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李营村南药厂山上的杨树非法采伐22株。经鉴定,被采伐树木的立木蓄积3.5立方米。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严加阔超越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树种范围被告人严某某超越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树种范围,请人将自己承包的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李营村南药厂山上的杨树非法采伐2360株。经鉴定,被采伐树木的立木蓄积96.3立方米。被告人严加阔于2016年6月29日主动到信阳市森林公安局平桥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加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前科证明,平桥区林业局证明,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技术鉴定报告二份,被伐树木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明表,低质林改造申请,平昌关镇李营村刺槐等皆伐调查设计表,林木采伐公示,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白某、严某1、朱某、马某、陈某、严某2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加阔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被告人严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严加阔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严加阔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严加阔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严加阔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加阔犯滥伐林木罪被告人严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洁人民陪审员 王晓荣人民陪审员 潘明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