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2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裘海燕与被执行人张桂英、中航长城安家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海燕,张桂英,中航长城安家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2715号申请执行人裘海燕,女,汉族,1964年12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桂英,女,汉族,1962年2月13日生。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严慰慰,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安家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北路166号7楼701、705、707、709、711、712室。法定代表人宋和根,董事长。裘海燕、张桂英与中航长城安家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6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其名下车牌号为苏A×××××和AXXXX的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已予以轮候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0000元,现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4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张 伟执行员 齐晓东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