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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刑更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桑格吉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桑格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刑更348号罪犯桑格吉(别名张杰),男,蒙古族,1962年12月30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新疆和静县。1989年6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8年3月13日刑满释放;1999年7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6月3日刑满释放。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巴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桑格吉犯故意杀人,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桑格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新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维持桑格吉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部分,撤销桑格吉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改判桑格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新刑减(假)字第55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格吉的刑罚自2013年6月28日起减为无期徒刑。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桑格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劳动中积极肯干。2014年8月、2016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二次;2014年1月、4月、11月,2015年3月、10月受到季度表扬共五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桑格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下:将罪犯桑格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有期徒刑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35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婷审判员李阿丽代理审判员  宋振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王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