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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4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钟银妹、刘金茶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银妹,刘金茶,刘金炎,刘金付,刘际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4109号原告:钟银妹女,1962年5月7日出生,畲族,农民,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刘金茶,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刘金炎,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刘金付,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刘际仙,男,192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青田县。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诉讼理人:吴晓华,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11号1-11、2-2。诉讼代表人:李彦辉,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钟银妹、刘金茶、刘金炎、刘金付、刘际仙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钟银妹、刘金茶、刘金炎、刘金付、刘际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银妹、刘金茶、刘金炎、刘金付、刘际仙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银妹、刘金茶、刘金炎、刘金付、刘际仙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钟银妹、刘金茶、刘金炎、刘金付、刘际仙负担。审 判 员 王忠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