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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应维军与被告曾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维军,曾世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1民初1360号原告:应维军,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被告:曾世荣,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原告应维军与被告曾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维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世荣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维军诉称,2010年4月17日,被告曾世荣向原告父亲应荣信借款36580元。因曾世荣一直拖延不还款,应荣信起诉至南昌县人民法院,在法院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但被告曾世荣仅按调解书支付了4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因应荣信年事已高,身体不是很好,故将该债权转让到原告名下,并由被告曾世荣于2015年5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注明借到应维军款30000元,这30000元包含本金24850元,和5150元利息。被告曾世荣未到庭,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7日,被告曾世荣向原告父亲应荣信借款36580元。因曾世荣一直拖延不还款,应荣信起诉至南昌县人民法院,在法院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但被告曾世荣仅按调解书支付了4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因应荣信年事已高,身体不是很好,故将该债权转让到原告名下,并由被告曾世荣于2015年5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注明借到应维军款30000元。另查明,曾世荣虽户口在蒋巷镇蒋巷村,但并不居住在该地,村组织也联系不到其本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南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一份,2015年5月26日被告曾世荣出具的借条一张,原告父亲应荣信出具的声明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父亲应荣信将其债权转让给原告,并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后,由被告曾世荣向原告应维军出具借条一张,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曾世荣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曾世荣归还借款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曾世荣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应维军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曾世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建国人民陪审员  李桂根人民陪审员  高海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丙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