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衡东县高湖镇人民政府与衡阳兴宝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县高湖镇人民政府,衡阳兴宝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黄青云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1102号原告衡东县高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高湖镇高湖街。法定代表人刘章云,镇长。委托代理人颜伟,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兴宝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衡阳市石鼓区香江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许青云,总经理。第三人黄青云。原告衡东县高湖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衡阳兴宝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黄青云委托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衡东县高湖镇人民政府以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辩论终结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东县高湖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衡阳兴宝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黄青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第三人黄青云负担。审 判 长 朱金贵审 判 员 肖 彬人民陪审员 李冬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颜君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