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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广辉诉被告常胜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辉,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商初字第320号原告张广辉。委托代理人王淑燕,七台河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胜。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时,向原告借款32135.69元,并出具借据。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2135.6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被告地址不详,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广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孟 晖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