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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郎与陕西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郎,陕西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838号申请执行人李郎,男。被执行人陕西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该公司总经理。李郎与陕西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仲裁字[2013]第19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一、陕西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赁21417元。仲裁费1392元,执行费22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迟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03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