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9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诉吉莫子宗拐卖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莫子宗,马比洛各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29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莫子宗,曾用名阿菲子惹,男,出生于1981年1月6日,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村民,捕前住布拖县。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6年1月16日���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4日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2月14日被凉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马比洛各,曾用名瓦其医生,女,出生于1978年3月10日,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小学文化,村民,住四川省昭觉县。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凉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被布拖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所于布拖县和谐家园。辩护人陈辉,四川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以布检公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莫子宗、马比洛各犯拐卖儿童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琼、代理李文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莫子宗、马比洛各及被告人马比洛各的辩护人陈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1日6时许,租房居住于西昌市太和镇和毛克某某(另案处理)产下一名男婴,并决定将该名男婴卖掉,男婴由其亲戚王某某(已判刑)按生产前与毛克某某商量的内容电话联系黄某某(已判刑),希望通过黄某某寻找买家,黄某某于是电话联系了收购婴儿的阿联莫某某(已判刑),告知有一名男婴要出卖的事情。阿联莫某某知道情况后与黄某某约好在毛克某某的租房查看男婴的情况,随后阿联莫某某将该情况告知买主被告人吉莫子宗。被告人吉莫子宗与被告人马比洛各一同到太和镇毛克某某的出租房内查看男婴,然后吉莫子宗、阿联莫某某、黄某某商量购买男婴的价格。最终以3.7万元出卖该男婴,价格谈好后,吉莫子宗、马比洛各、王某某、黄某某,阿联莫某某抱着男婴乘坐黄某某的面包车到西昌市区取钱。几人一同来到西昌市瑞斯特酒店,吉莫子宗、马比洛各去开房间随后阿联莫某某将男婴抱到8405号房间内交给马比洛各。王某某、黄某某、马比洛各被西昌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吉莫子宗、阿联莫某某乘乱逃走,随后民警将毛克某某抓获。2015年3月19日,民警在西昌市长安街出租房内将阿联莫某某抓获。2015年11月11日,吉列莫某某(取保候审)根据和被告人吉莫子宗的商量安排,从凉山州境内购买了1名女婴,之后将女婴乘坐D638次火车前往山东找吉莫子宗贩卖该女婴,在火车上被民警抓获,根据吉列莫某某的交待和对吉列莫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机的技术处理,2016年1月15日1时许,在山东平邑抓获吉吉莫子宗、马比洛各。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抓获经过、婴儿照片、婴儿去向说明、鉴定意见书、通话记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吉莫子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自己没有拐卖儿童的辩解意见。被告人马比洛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提出不知道吉莫子宗拐卖儿童的辩解意见。被告人马比洛各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马比洛各不具有犯罪的故意;2、在犯罪行为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且社会危险性小,初犯、偶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3月11日6时许,租房居住于西昌市太和镇的毛克某某(另案处理)产下一名男婴,并决定将该名男婴卖掉,男婴由其亲戚王某某(已判刑)按生产前与毛克某某商量的内容电话联系黄某某(已判刑),希望通过黄某某寻找买家,黄某某于是电话联系了收购婴儿的阿联莫某某(已判刑),告知有一名男婴要出卖的事情。阿联莫某某知道情况后与黄某某约好在毛克某某的租房查看男婴的情况,随后阿联莫某某将该情况告知买主被告人吉莫子宗。被告人吉莫子宗与被告人马比洛各一同到太和镇毛克某某的出租房内查看男婴,然后吉莫子宗、阿联莫某某、黄某某商量购买男婴的价格。最终以3.7万元出卖该男婴,价格谈好后,吉莫子宗、马比洛各、王某某、黄某某,阿联莫某某抱着男婴乘坐黄某某的面包车到西昌市区取钱。几人一同来到西昌市瑞斯特酒店,吉莫子宗、马比洛各去开房间随后阿联莫某某将男婴抱到8405号房间内交给马比洛各。王某某、黄某某、马比洛各被西昌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吉莫子宗、阿联莫某某乘乱逃走,随后民警将毛克某某抓获。2015年3月19日,民警在西昌市长安街出租房内将阿联莫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载明本案的来源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11日11时40分许,凉山旒公安局刑侦支队在工作中发现,有一贩婴团伙欲在西昌市长安瑞斯特酒店买卖一名婴儿。经开展落地查控工作。2015年3月11日12时许,民警在西昌市长安瑞斯特酒店大门,发现并抓获涉嫌拐卖儿童的黄某某、王某某。3月19日17时许,在西昌市长安一出租房里,发现并抓获涉嫌拐卖儿童的阿联莫某某。3、被告人照片、婴儿照片,经被告人吉莫子宗、马比洛各当庭辨认后无异议。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吉莫子宗、马比洛各的年龄、身份、住址等情况。5、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DNA)[2015]016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载明排除王某某、马比洛各、黄某某、阿联莫某某为被贩卖男婴的生物学父母;不排除毛克某某为被拐男婴的生物学母亲。6、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与其它人之间的通话联系记录清单。7、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13日,黄某某辨认出7号照片(阿联莫某某)系3月11日黄某某打电话给她,并让阿联莫某某找买婴儿的“阿妈”。另一组照片上,黄某某辨认出10号照片(毛克某某)系3月11日生下男婴,并准备将男婴卖掉的妈妈。另一组照片,黄某某辨认出5号照片(马比洛各)系自己打电话给“阿妈”后,“阿妈”又打电话联系到跟随买婴儿的男性买家一同前来的孕妇。辨认出另一组照片9号(吉莫子宗)是3月11日自己打电话给“阿妈”后,“阿妈”��打电话找来的买婴儿的男性买家。8、被告人王某某辨认笔录,证实一组照片8号(马比洛各)是3月11日“阿妈”打电话找来买婴儿的怀孕妇女。另一组照片10号(阿联莫某某)是3月11日黄某某找来联系买婴儿买家的“阿妈”。9、被告人阿联莫某某辨认笔录,证实一组照片8号(黄某某)是3月11日给自己打电话并让自己找买婴儿买家的“弟弟”。另一组照片2号(马比洛各),是3月11日自己打电话联系来买婴儿的买家一同前往的孕妇。又一组照片7号(王某某)是3月11日和自己一起到产妇(毛克某某)家看婴儿的人,此人后来也一起到长安瑞斯特酒店。10、证明,证实马比洛各入住瑞思特酒店的情况。11、证人毛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3月11日早上6点过毛克某某生产了一名男婴,男婴生下来以后就送给王某某抚养了,是王��某和一个姓吉布的司机开了车把婴儿接走的。12、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3月11日早上,王某某打电话给黄某某说她的一位亲戚生了一个儿子养不起准备将婴儿卖了。黄某某就打电话给一个买婴儿的彝族妇女阿联莫某某,并约好在来看婴儿,阿联莫某某来了一起看婴儿,阿联莫某某打电话叫来了吉莫子宗和马比洛各一起去看那名婴儿就讨论婴儿价钱,最后谈成3.2万元。王某某和毛克某某就说给黄某某500元的介绍费。我们就说好到西昌城里取了钱后将买婴儿钱拿回去给婴儿母亲。吉莫子宗就说给100元车费把他们拉到西昌长安街。大概11时许,我们就到了瑞斯特酒店,停车以后吉莫子宗就去开了房间,婴儿被阿联莫某某抱上去了,黄某某和王某某留在车里。十几分钟过后,阿联莫某某打电话叫黄某某将车开到大门公路上等他们,黄某某和王某某��车刚出大门就被公安机关抓获。13、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3月11日6时许,毛克某某打电话说她要生产了,叫王某某去帮忙。大过9、10时许毛克某某产下一名男婴,毛克某某说准备将这名男婴卖了。王某某就电话给黄某某说了卖婴儿的事,叫他找个买主,事成后给他500元的介绍费。不久黄某某就带了阿联莫某某来毛克某某家看了婴儿。阿联莫某某又联系了另外两个人,随后被告人吉莫子宗和马比洛各一起来看了婴儿,最后3.2万元的价格成交。一起坐黄某某的车到瑞思特酒店,到了以后吉莫子宗和马比洛各就下车去开房,开好房间以后吉莫子宗就叫阿联莫某某把婴儿抱上去,王某某和黄某某就在停车场等他们,十几分钟过后,阿联莫某某打电话叫黄某某将车开到大门公路上等他们,黄某某和王某某开车刚出大门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和毛克某某是亲戚,没有说给好多好处费王某某估计毛克某某会给4、5百元,黄某某说事情谈成就给买套衣服穿。14、同案人阿联莫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3月11日8时许,接到黄某某的电话,说有个男婴要卖,让其找买家,找到黄某某看到婴儿后就给黄某某说3.65万元的价钱。阿联莫某某就给其亲戚吉莫子宗打电话贩卖的事。吉莫子宗和马比洛各一起过来看过婴儿同意以3.7万元的价格购买。吉莫子宗说要去买点婴儿用品并坐黄某某的车到城里去取钱,取到钱才给卖家钱。黄某某、吉莫子宗、马比洛各、阿联莫某某、王某某一起坐车到了长安一个酒店。吉莫子宗和马比洛各去开房间,开好后吉莫子宗就叫阿联莫某某把婴儿抱到房间去。阿联莫某某打电话叫黄某某将车开到大门公路上等他们,下来时看见公安在抓黄某某和王某某,我们就跑了,我边跑边把手机���取出来丢了,卖这个婴儿能赚到1500元。15、被告人马比洛各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3月,吉莫子宗要买个婴儿到汉区去卖,吉莫子宗与一帮人联系后就把马比洛各带起去西昌市太和镇一个出租房看婴儿,婴儿是个男婴儿,当时吉莫子宗与对方将价格商量好后一起将婴儿带到西昌城里一个酒店来交易,到城里吉莫子宗就用马比洛各的身份证开了一间房(8045),把这名婴儿抱到房间内吉莫宗让马比洛各在房间内照顾好婴儿,吉莫子宗与卖家交钱去了。民警来了就把我们抓了,吉莫子宗跑脱了,因为马比洛各被取保候审了。2015年12月份在昭觉家中过完年后去山东找吉莫子宗打工。16、被告人吉莫子宗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2月,被告人吉莫子宗想多挣钱,打电话其侄女儿阿联莫某某希望她能介绍婴儿给吉莫子宗,将婴儿卖出后挣钱。3月份的一天阿联莫某某打电话叫吉莫子宗将西昌市太和镇一出租房内看婴儿,吉莫子宗叫上马比洛各一同前往,马比洛各就负责照顾婴儿,在出租房内阿联莫某某和王某某、毛克某某、黄某某在等我们,婴儿是毛克某某的,吉莫子宗和马比洛各看了婴儿就出来到外面街边谈价格,价格谈好后我们一起将婴儿带到西昌城里的一个酒店,在酒店吉莫子宗用马比洛各的身份证开了间房间(8405),吉莫子宗、马比洛各、阿联莫某某就去房间,婴儿是阿联莫某某抱上去的。因钱不够吉莫子宗叫马比洛各照顾婴儿,吉莫子宗和阿联莫某某去银行取钱,二人走出酒店不久,就看见民警将王某某、黄某某抓获,随后吉莫子宗和阿联莫某某分别逃跑了。17、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犯拐卖儿童,判处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拐卖儿童,判处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阿联莫某某犯拐卖儿童,判处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紧密关联,相互印证,能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二、2015年10月,吉莫子宗到山东省打工,期间其布拖县包谷坪乡的亲戚吉列莫某某打电话给吉莫子宗,商量贩卖婴儿的事,吉列莫某某说在西昌找婴儿,吉莫子宗负责在汉区找买主。过几天吉列莫某某说已经找到个女婴,吉莫子宗就让吉列莫某某将婴儿带到山东省到找吉莫子宗,2015年11月11日,吉列莫某某(取保候审在逃)根据和被告人吉莫子宗的商量安排,乘坐D638次火车前往山东找吉莫子宗贩卖该女婴,在火车上被民警抓获,根据吉列莫某某的交待和对吉列莫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机的技术处理,2016年1月15日1时许,在山东平邑抓获吉吉莫子宗、马比洛各,吉列莫某某取保候审在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情况。2、工作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11日,民警在成都至上海D6**次列车上见一彝族怀孕妇女且怀抱一名婴儿很可疑,经过对其当场询问,其交代该婴儿系从四川省西昌市内有人交给其带至山东省曲阜市,会有人主动联系,在送到婴儿后可获得6000元的酬劳费。证实2015年11月11日,成都铁路公安处民警在成都开往合肥的D638次列车1号车厢内抓获携带一名女婴准备贩卖的布拖籍犯罪嫌疑人吉列莫某某,因吉列莫某某处于怀孕期被取保候审。通过吉列莫某某的手机通过技术处理,梳理出在山东曲阜的凉山籍男子���事贩卖婴儿的违法活动。通过监控及其它侦查手段,2016年1月15日1时许,民警在山东平邑抓获被告人吉莫子宗、马比洛各二人。3、被拐婴儿及衣物照片、送福利院照片,经被告人吉莫子宗当庭辨认后无异议。4、同案人吉列莫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吉列莫某某的年龄、身份、住址等情况。5、D638次成都东至合肥南、G246次合肥南至曲阜东的火车,证实吉列莫某某乘坐火车的情况。6、证人韩某某、杨某某、文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1日,吉列莫某某在D638次成都东至合肥南列车携带婴儿被查获的情况。7、同案人吉列莫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1月初,在西昌市内有一个不认识的妇女叫我帮带一名婴儿去山东,如果成功就给其6000元报酬吉列莫某某同意。2015年11月11日到成都市,这名妇女给我买了二张火车票分���是D638次成都东至合肥南、G246次合肥南至曲阜东。随后在D638次成都东至合肥南列车上被民民警抓获。8、被告人吉莫子宗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0月,吉莫子宗到山东省打工,期间其布拖县包谷坪乡的亲戚吉列莫某某打电话给吉莫子宗,商量贩卖婴儿的事,吉列莫某某说在西昌找婴儿,吉莫子宗负责在汉区找买主。过几天吉列莫某某说已经找到个女婴,吉莫子宗就让吉列莫某某将婴儿带到山东省到找吉莫子宗,可过了几天吉列莫某某电话就关机了。再过了五、六天吉莫子宗联系到吉列莫某某,吉列莫某某说被公安抓了,才刚刚放出来。吉莫子宗害怕就没有联系吉列莫某某。9、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吉列莫某某因怀孕被取保候审。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紧密关联,相互印证,能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吉莫子宗、马比洛各与黄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阿联莫某某(已判刑),被告人吉莫子宗与吉列莫某某(取保在逃)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吉莫子宗提出,自己没有拐卖儿童行为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吉莫子宗、马比洛各作用不明显,不宜划分主、从犯。拐卖儿童行为人是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马比各各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犯罪的故意且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其它辩护意见在量刑时综合考虑。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莫子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比洛各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汪 洪审判员 毛 阿 英审判员 邓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伍伍各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