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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81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出生于四川省峨眉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峨眉山市高桥镇。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王某某,由峨眉天下名山往高桥方向行驶。18时2分当车行驶至省道306线36KM+800M处,黄某某在采取制动过程中,车辆自行翻覆,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符合车祸伤致颅脑损伤死亡。峨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黄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并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部分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峨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书,车辆检验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身份信息表,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黄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初犯,自愿认罪,部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黄远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沉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