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民终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石槐树与欧应冶、包凤美、刘灿天、刘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槐树,欧应冶,包凤美,刘灿天,刘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冶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民终9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槐树,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文,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应冶,男,汉族,中专文化。原审第三人:包凤美,女,汉族,中专文化。原审第三人:刘灿天,男,汉族,大专文化。原审第三人:刘超,男,汉族,大学文化。上诉人石槐树因与被上诉人欧应冶、原审第三人包凤美、刘灿天、刘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4民初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石槐树上诉请求:撤销南华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4民初436号民事裁定,改判确认石槐树和欧应冶于1980年2月19日签订的《拼介房屋合约》无效。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合同效力确认之诉,石槐树在举证期内已提出对《拼介房屋合约》中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以石槐树在其他案件的举证期内未申请鉴定、认可了生效判决确认该合约的真实性为由,不予准许鉴定的做法错误。事实上,石槐树一直明确主张《拼介房屋合约》是伪造的。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事实的否定,构成重复起诉,但引发多个案件的原因正是双方对合约的真实性存在争议,故一审法院未经鉴定就对合约的真实性进行评判的做法是显失公正的。本院认为:石槐树的上诉主张是要求确认双方于1980年2月19日签订的《拼介房屋合约》无效,因该合约的效力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了确认,其诉讼请求的实质是否定已经生效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一审不准其鉴定的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综上,石槐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文娟审判员 李佳岭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