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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4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解成君与茄子河区宏伟镇环山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成君,茄子河区宏伟镇环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4民初309号原告解成君,男,1939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告茄子河区宏伟镇环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解方营,职务:村长原告解成君与被告茄子河区宏伟镇环山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解成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解成君提出撤诉申请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成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解成君负担。审 判 长  金慧超人民陪审员  张 林人民陪审员  张志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焦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