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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十堰合天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合天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财保58号申请人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泽国际恒福中心26层。法定代表人李世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十堰合天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二道坡村二组。法定代表人王泽林,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十堰合天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郧县国用(2014)第16050262号]进行查封。申请人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申请时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及相应担保,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十堰合天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郧县国用(2014)第16050262号]。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肖廷武审判员  余先洪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