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魏玲与姜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玲,姜俊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财保45号申请人:魏玲,女,1975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姜俊华,男,1980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申请人魏玲与被申请人姜俊华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魏玲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0月18日在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青山湖大队查封了被申请人姜俊华所有的车牌号为赣******号小型轿车。现因被申请人姜俊华向本院申请对车牌号为赣******号小型轿车进行反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姜俊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姜俊华所有的车牌号为赣******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王 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日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