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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上蔡县支行与段金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上蔡县支行,段金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686号原告中国人民银行上蔡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爱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金禄,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人民银行上蔡县支行与被告段金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银行上蔡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耿继昌代理审判员  冯鹏鹏人民陪审员  尼 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