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上蔡县支行与段金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上蔡县支行,段金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686号原告中国人民银行上蔡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爱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金禄,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人民银行上蔡县支行与被告段金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银行上蔡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耿继昌代理审判员 冯鹏鹏人民陪审员 尼 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