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25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常高峰、靳正军等与杨金灵、杨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高峰,靳正军,李世芳,杨金灵,杨红波,杨红燕,杨红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3**民初1557号原告常高峰,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20日,住内乡县。原告靳正军,男,汉族,生于1960年9月5日,住内乡县。原告李世芳,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3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张伟刚,男,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以上原告的共同代理人。被告杨金灵,男,汉族,生于1960年2月21日,住内乡县。委托代理人黄延提,男,内乡县飞龙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杨红波,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1日,住内乡县。被告杨红燕,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0日,住内乡县。委托代理人张国印,男,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被告杨红晓,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3日,住内乡县。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了原告常高峰、靳正军、李世芳与被告杨金灵、杨红晓、杨红波、杨红燕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充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王 浩陪审员 马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