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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李慧与孙治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孙治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2977号原告李慧,男,汉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孙治广,男,汉族,1981年1月18日出生。原告李慧与被告孙治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李慧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李慧负担。审判员  满德呼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