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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执3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某重庆市愉齐运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吴某某,重庆安协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愉齐运输有限公司,朱某某,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347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重庆安协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市愉齐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安某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重庆安协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愉齐运输有限公司、朱某某、吴某某、安某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因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某已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民初9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一方当式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人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思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