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3财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钟彩如与张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彩如,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3财保153号申请人:钟彩如,女,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申请人:张俊,男,1995年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浮山风景区。申请人钟彩如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俊所有的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价值20000元。担保人周佳莹同意提供其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惠台工业园支行的账户62×××81的存款20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俊的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保全价值以20000元为限;二、冻结周佳莹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惠台工业园支行的账户62×××81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权利人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钟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志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