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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民初4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阮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4666号原告:阮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阮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阮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撤诉行为未影响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阮某承担。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