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4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晓华与常庆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华,常庆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16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华,女,1964年9月4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XX村。被执行人:常庆怀,男,1954年8月31日生,汉族,现住昔阳县XX村。申请人王晓华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常庆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昔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晋0724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庆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庆怀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常庆怀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常庆怀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晋0724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耀军审判员 延宗强审判员 张玉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世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