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周怀军与漯河市茂通物流有限公司、刘华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怀军,漯河市茂通物流有限公司,刘华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漯河金宇运输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漯河金宇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2259号原告:周怀军,男,汉族,1962年10月生,住漯河市召陵区。法定代理人:张三妮,女,汉族,1964年12月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周怀军之妻。被告:漯河市茂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漓江路3号。法定代表人:林娟,执行董事。被告:刘华正,男,汉族,1969年1月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511号。负责人:刘水旺。被告:漯河金宇运输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负责人:时德井。被告:漯河金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负责人:时德井。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营业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11号。负责人:张磊。原告周怀军与被告漯河市茂通物流有限公司、刘华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漯河金宇运输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漯河金宇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诉求各被告赔偿损失,没有具体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怀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胜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