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小兵、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小兵,程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2755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号*栋*层*****号。组织机构代码:74361849-3。法定代表人:田永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世林,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虞德成,公司员工。被告:赵小兵,男,汉族,1979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程波,女,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兵、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春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