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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辖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亳州市华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冶正益集团有限公司、李棣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华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中冶正益集团有限公司,李棣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辖271号原告:亳州市华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芜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司伟,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冶正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昌盛路正益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陈正财被告:李棣根,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原告亳州市华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正益集团有限公司、李棣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亳州市华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称,本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8月8日签订了《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被告为了施工亳州市九洲方圆中药电商物流城5号地块工程,向本公司购买了商品混凝土。本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货款,现被告共欠本公司混凝土款2201357.5元、违约金523673.8元,本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中冶正益集团有限公司、李棣根立即偿还本公司货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2725031.3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故依据法律规定,报请上级法院提级管辖。本院认为,该案标的额较大,案情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怀 峰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周腊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闻 香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