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罗军与袁贤友、景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军,袁贤友,景万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3581号原告罗军,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袁贤友,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景万芳,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罗军与被告袁贤友、景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因原告罗军不预交诉讼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兴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