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82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罗军与袁贤友、景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军,袁贤友,景万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3581号原告罗军,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袁贤友,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景万芳,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罗军与被告袁贤友、景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因原告罗军不预交诉讼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兴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