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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3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胡书琴与聂建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书琴,聂建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9民初3756号原告胡书琴,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聂建忠,男,1980年6月7日出生。原告胡书琴与被告聂建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书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聂建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书琴诉称,2016年2月21日,被告将我所有的一辆吉利自由舰车牌号为×××的黑色轿车开走,当日并没有归还。次日我向被告索要该车,被告拒绝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吉利自由舰车牌号为×××的黑色轿车一辆,并归还该车的行驶证。被告聂建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2月21日将原告所有的一辆黑色吉利自由舰车牌号为×××的轿车从延庆镇政府对面的停车场开走。原告发现后报警,被告于同月27日在派出所为原告写下借条一张,称争议车辆已抵押给一男子,其将于3月6日前将争议车辆赎回,返还原告,但被告逾期未返还车辆。原告遂于2016年5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吉利自由舰黑色轿车(车牌号:×××)一辆及该车的行驶证。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将原告所有的一辆吉利自由舰车牌号为×××的黑色轿车开走,至今未还,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车辆并归还该车的行驶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聂建忠返还原告胡书琴吉利自由舰黑色轿车(车牌号:×××)一辆及该车的行驶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聂建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卫忠人民陪审员  杨立冬人民陪审员  王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海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