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行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上海朵彩棉服饰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朵彩棉服饰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73行初3301号原告上海朵彩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法定代表人鲁晓强,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刘宏伟,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委托代理人郑龙滨,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庞敏,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被诉决定:商评字【2016】第42780号关于第16150367号“朵彩DO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6年5月10日。本院受理时间:2016年6月30日。开庭时间:2016年7月19日。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16150367号“朵彩DOCARE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诉称:一、第3634256号“朵彩暖卡”商标(简称引证商标)自核准注册后,无正当理由已经连续3年没有投入使用,原告已向商标局就该商标提起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且已被商标局受理,现正处于审理当中,因引证商标的有效性关系到诉争商标能否获得核准注册,故原告恳请法院暂缓审理本案。二、原告是一家专业致力于“健康纺织品”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朵彩”为核心品牌,2010年原告第3545404号“朵彩”商标被认定为“内衣”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为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告陆续申请注册了数个“朵彩”系列商标,本案诉争商标即为其中之一。三、诉争商标系基于原告驰名商标“朵彩”设计而来,且指定商品与原告“朵彩”系列商标核准商品存在一定重合(“服装”商品),其注册后使用完全能够使消费者对其来源加以辨识,而不会将之与引证商标产生任何的混淆及误认。四、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文字长短、整体读音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五、诉争商标已经由原告投入使用和宣传,并经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原告。2.申请号:16150367。3.申请日期:2015年1月14日。4.标识:诉争商标5.指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群2501;2509;2511;2502-2505;2507-2508;2510;2512):内衣;睡衣;内裤;袜;围巾;服装;鞋;帽;手套(服装);腰带。二、引证商标1.注册人:吴一鸣。2.注册号:3634256。3.申请日期:2003年7月16日。4.专用权期限至2016年6月6日。5.标识:引证商标6.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群2503-2508;2510;2512-2513):游泳裤;足球鞋;鞋;帽;手套(服装);腰带;防水服;戏装;浴帽。三、其他事实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行政程序、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似均不持异议,并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企业概况、部分媒体对原告公司及“朵彩”品牌的报道材料、“朵彩”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诉争商标的部分使用图片和针对引证商标的撤三申请书及报文清单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朵彩”和字母“DUCARE”以及图形组成,其中图形属于“朵彩”文字的背景,而字母部分发音接近“朵彩”,同时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汉字部分显著性更强,故诉争商标的显著部分是“朵彩”,而引证商标“朵彩暖卡”完整包含“朵彩”,同时暖更多描述的是鞋、帽等商品的功能特点,显著性较弱,故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经与原告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而原告提到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与本案无关,本院均不予认可。因此,被告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诉决定证据确凿,审查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朵彩棉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上海朵彩棉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司品华人民陪审员 燕云人民陪审员 李来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刘月庆书 记 员 李益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