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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恢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爱田等与被执行人南军献等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爱田,宋坤先,南子婷,南子娟,南子恒,南军献,蒋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恢223号申请执行人:赵爱田申请执行人:宋坤先申请执行人:南子婷申请执行人:南子娟申请执行人:南子恒被执行人:南军献被执行人:蒋宏斌被振兴人:唐胜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爱田、宋坤先、南子婷、南子娟、南子恒与被执行人南军献、蒋宏斌、唐胜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津高刑一附民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爱田、宋坤先、南子婷、南子娟、南子恒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件曾作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通过再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及银行账户信息,暂未发现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津高刑一附民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宝生审 判 员  李金梅代理审判员  吴志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