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4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812号原告:许某某,女,1988年3月9日出生。被告:方某某,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