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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4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812号原告:许某某,女,1988年3月9日出生。被告:方某某,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