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中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曹永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中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曹永新,陈艳,胡安源,李莉,胡轶麟,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财保26号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中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91420506052641619J,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明珠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光明,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曹永新,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陈艳,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胡安源,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开发区。被申请人:李莉,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开发区。被申请人:胡轶麟,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开发区。被申请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钟山西路66号601、701室,注册号520201000242833。法定代表人胡轶麟,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中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曹永新、陈艳、胡安源、李莉、胡轶麟、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锌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曹永新、陈艳、胡安源、李莉、胡轶麟、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锌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中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永新、陈艳、胡安源、李莉、胡轶麟、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锌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江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正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