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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2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秀梅、贾庆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秀梅,贾庆峰,王新龙,戴亚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2民初1929号原告: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精河县和平路(县人民政府南侧)。法定代表人:郭新建,该联社理事长。被告:赵秀梅,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精河县,电话:159XX****XX。被告:贾庆峰,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精河县,电话:159XX****XX。被告:王新龙,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精河县。被告:戴亚光,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精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秀梅、贾庆峰、王新龙、戴亚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为由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泽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