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2执2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陕西顺成通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顺成通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106-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顺成通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顺成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顺成通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609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6101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该案件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609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俊峰打印人:张俊峰校对人:朱江平送达时间:2016年月日 更多数据: